全民健康保險
政府為顧及尚有老人及兒童未加入保險體系,故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,以提供國民適當醫療保障及服務。
農保被保險人其眷屬若符合下列規定,始得依附被險人為健保眷屬保險:
1. 被保險人之配偶,且無職業者。
2. 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,且無職業者。
3.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者,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。
參加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者需帶証件:
1. 戶口名薄。
2. 身份証。
3. 學生証或殘障手冊或其他証件。
4. 農會存摺及印鑑。
若有下列情況應至農會辦理退保:
1. 喪失之前所列加保資格的人。
2. 現役軍人、軍校學生和軍事機關編制內領有補給證的聘雇人員。
3. 在監獄、看守所接受刑的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的執行,其執行期間在二個月以上的人。
4. 失蹤滿六個月的人。
5. 死亡。
健保自付保險費之減免規定:
1. 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保費全部減免。
2. 極重度及重度殘廢保費全部減免。
3. 中度殘障保費減免二分之一。
4. 輕度殘障保費減免四分之一。